四川成都「退單代孕女童」無法上戶口一事持續引發重視。據媒體報道,女孩生物學父親最新回應稱,3年前因代媽吳川川(化名)染梅毒棄胎,未料吳把孩子生下來,現願協助孩子上戶。他走漏,棄胎後已再找代孕生下雙胞胎。
工作有了新進展,但不少網友對本次工作中觸及的「違法代孕」、「涉嫌不合法遺棄」等問題提出質疑。
對此,北京市聞澤律師事務所的連大有律師今日(1月13日)下午向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表明,女孩的生物學父母構成遺棄行為,但不一定構成遺棄罪,應當承擔育嬰費用。此外,關於孩子的戶口處理,他們也有協作職責。
縱相:本次工作中各方(代孕中介、尋求代孕者與代孕人員等整條產業鏈)是否應該被追查法則職責?
連律師:民事行為應當遵照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首要從涉案各方約定的代孕行為來看,由於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則,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根據《人類輔佐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22條規矩,關於實施代孕技術的的開展人類輔佐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政府部分應給予正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職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職責。
尋求代孕者與代孕人員應遭到何種處分,在《人類輔佐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沒有規矩,但是在實踐案例中,因代孕導致的涉嫌遺棄、欺詐案例較多,不合法行醫的參與代孕的醫療人員或涉嫌不合法行醫等刑事犯罪。
縱相:代孕女童被「退單」,她生物學上的父母是否觸及遺棄罪?又是否應該承擔她的育嬰費用?
連律師:「退單」是否構成遺棄,理論上存在爭議,第一種觀念認為根據自主的生育權,在退單後,生物學的父母現已拋棄了生育,是代孕人員私自的行為,不應構成遺棄。第二種觀念則認為由於孩子是無辜的,其生物學的父母應當承擔育嬰職責。
但是,法則關於遺棄罪的斷定也是很嚴峻的,有必要是指負有育嬰職責的人,對垂暮或年幼者等沒有獨立日子能力的人拒絕育嬰,而且存在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日子陷於危險地步等情節惡劣行為。
根據維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的視點啟航,我個人認為構成遺棄行為,但不一定構成遺棄罪,也應當承擔育嬰費用。
縱相:代孕出世的孩子能不能獲得戶口?本次工作中,沒有出世證的孩子,戶口問題應該如何處理?生物學父母有職責協作嗎?
連律師:法則應當對代孕出世者給予相等維護,其天經地義獲得戶口。
根據《戶口掛號法則》,嬰兒出世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育嬰人或許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掛號機關申報出世掛號。棄嬰,由收養人或許育嬰機關向戶口掛號機關申報出世掛號。
實踐中,一般拿《出世證明》進行戶口掛號,沒有《出世證明》的應供應親子斷定。既沒有出世證明又沒有親子斷定的,可以供應民政部分的收養手續。由於本案的特殊性,應聯絡公安戶籍部分根據流程妥善處理,其生物學父母關於孩子的戶口有協作的職責。
縱相:關於本次工作,你有哪些建議?這一工作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發?
連律師:我們首要應該清晰一點,在我國代孕行為不管從品德仍是法則上都是不被容許的。
代孕行為不只危害婦女人格尊嚴,更是某些代孕中介機構以盈余為意圖的手法,具有嚴峻的社會危害性,是嚴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予嚴峻打擊。因而,我個人認為,應必定阻止代孕,而且出臺法則清晰違法實施代孕各方參與者的法則職責。
但是,我們也要供認當前代孕確實遍及存在於我國的灰色地帶中。它的出現有多種原因的,比如已婚先天性無子宮、子宮去除者或已確診不能生育者收養子女等等,而且法則關於收養的規矩又過於嚴峻。
因而,鼓舞收養,改革收養原則是處理不孕者完成哺育孩子的最佳方針選擇。例如,應修正《收養法》中關於收養人收養子女有必要年滿30歲的規矩,破例規矩已婚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去除者或已確診不能生育者收養子女,不受年齡束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