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由雷喜報、袁泉領銜主演的都市情感劇《相逢時節》迎來了大結局,全劇首要敘述的是大學情侶簡宏成(雷喜報飾)和寧宥(袁泉飾)在中年重逢後,一起化解簡、寧兩個家庭兩代人的積怨糾葛的故事。整部劇除了劇情好事多磨以外,所涉及的法令問題也值得咱們深深反思和學習。讓咱們跟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鐘文青,一起來結合劇情學點法吧!
劇情:寧宥的父親崔浩因為與廠長發生口角,將其捅傷後挑選了跳樓自殺。那麽崔浩的刑事責任是否因而而免予追查?
解讀:《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則了不追查刑事責任的幾種景象,包含:(一)情節顯著細微、損害不大,不認為是違法的;(二)違法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革除懲罰的;(四)按照刑法告知才處理的違法,沒有告知或許撤回告知的;(五)違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六)其他法令規則免予追查刑事責任的。
劇中崔浩將廠長捅成重傷,其行為涉嫌成心傷害罪,或許被追查刑事責任,但因為崔浩在捅傷廠長後又挑選跳樓自殺,終究逝世,契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中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這一景象,因而崔浩的刑事責任因其逝世而免予追查。
劇情:寧恕專心想要復仇,一回到臨水就給仇敵簡敏敏寄去了一塊匿名的板磚,還在板磚上寫著「我盯著你」四個字,讓簡敏敏為此擔驚受怕。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解讀:寧恕的上述行為契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中規則的「寫恫嚇信或許以其他方法威脅別人人身安全的」這一景象,因而其行為或許違背《治安管理處罰法》。此外,若情節惡劣,則或許進一步構成《刑法》中所規則的尋釁滋事罪。
劇情:寧宥老公郝青林出軌被發現後,與寧宥簽了離婚協議,寧宥說離婚協議不影響他們的婚姻關系,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解讀:夫妻兩邊免除婚姻關系包含兩種方法,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劇中寧宥與郝青林均未提起離婚訴訟,兩邊自願離婚,歸於協議離婚。
《民法典》中清晰規則夫妻兩邊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掛號機關申請離婚掛號。一起,該法又進一步清晰,完結離婚掛號,或許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收效,即免除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在夫妻兩邊自願離婚的情況下,除了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之外,還需求到婚姻掛號機關處理離婚掛號手續,婚姻關系在完結離婚掛號後方能免除,在僅簽訂了離婚協議而未去處理離婚掛號手續的情況下,婚姻關系並不會免除。劇中寧宥與郝青林盡管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尚未處理離婚掛號手續,因而他們的婚姻關系並未免除,寧宥的說法是正確的。
劇情:郝青林被關進看守所後,郝爸想去看守所見他,從法令程序上來講,郝青林的爸爸能去見他嗎?
解讀: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則,違法嫌疑人自被偵辦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許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托付辯護人,而且在偵辦期間,只能托付律師作為辯護人。因而,在刑事案子尚處於偵辦階段時,違法嫌疑人只能托付律師作為辯護人,此刻也只需律師能夠會晤違法嫌疑人,違法嫌疑人的親屬、朋友等都是不允許會晤的,這樣的規則是為了防止呈現勾結口供等有礙偵辦的景象。
劇中郝青林因涉嫌貪汙罪被關押在看守所,尚未被正式提起公訴,案子正處於偵辦階段。為了防止在案子偵辦階段呈現有礙偵辦的景象,郝青林在此階段只能托付律師作為其辯護人,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違法嫌疑人郝青林會晤和通信,而郝青林的爸爸則無法會晤郝青林。因而,劇中派出所的民警協助郝青林的爸爸通知了律師前來進行會晤符合法令規則。
劇情:郝青林偷偷樹立AR公司,為此欠了不少債,寧宥對郝青林的債款有責任清償嗎?
解讀:夫妻一起債款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起日子或一起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的債款。對此,《民法典》規則,夫妻兩邊一起簽名或許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負的債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歸於夫妻一起債款,而關於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款確實用於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產經營,或許證明該筆債款出自夫妻兩邊的一起意思表明,不然就不歸於法令上的夫妻一起債款。
劇中郝青林私自開公司所欠下的債款歸於其單獨負債,且顯著超出了夫妻家庭日常日子需求,從整個劇情安排來看,寧宥關於郝青林開公司一事毫不知情,該筆債款不是出自郝青林和寧宥兩邊的一起意思表明,也並未用於夫妻一起日子或一起生產經營,因而郝青林因樹立公司所欠的債款為其個人債款,並不歸於夫妻一起債款,寧宥對此沒有清償責任。
劇情:郝青林被捕後,攀咬了一些「共犯」,引起這些「共犯」家族的不滿,有家族為報復郝青林家人,偷偷跑去寧宥家拉電閘、往郝青林爸爸媽媽家門上扔雞蛋、到地下停車場圍堵寧宥,這些家族的行為在法令上如何確定?
解讀:《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的具體損害行為方法包含:1.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占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形成公共場所秩序嚴峻紊亂的。劇中被郝青林所攀咬的「共犯」的家族為了宣泄私憤所施行的偷拉電閘、扔雞蛋、在車庫圍堵的行為,雖事出有因,但於法不合,歸於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若情節惡劣,則或許構成尋釁滋事罪。
劇情:劇中簡宏成的同學田景野因為護女心切,動手將前妻邵彥的男朋友李博打傷,惹怒了邵彥,邵彥要求田景野簽一份協議,讓其今後再也不能來看望女兒,這樣的協議有用嗎?
解讀:《民法典》中清晰規則離婚後不直接撫育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力,另一方則負有協助的責任。此規則為法令的強製性規則,探視權關於爸爸媽媽而言是一種法定權力,不得被隨意剝奪,民事主體之間作出的有關子女探視權的約好不得與該強製性規則相沖突,不然約好無效,爸爸媽媽關於子女的探視權不會因約好而消除。
劇中田景野與邵彥雖已離婚,但田景野對女兒享有法定的探視權力,這種權力是基於田景野與女兒的血緣關系而發生的,不會因與邵彥簽訂放棄探望女兒的協議而消除。因而,假如田景野真的與邵彥簽訂了類似的協議,這樣的協議也會因為違背法令的強製性規則而被確定為無效,田景野並不會因而而損失對女兒的探視權。
劇情:在簡宏成和寧宥的盡力下,田景野與李博在派出所簽下了寬和書,李博不再就田景野將其打傷一事申述田景野。關於刑事案子,這樣的程序符合法令規則嗎?
解讀:刑事案子包含公訴案子與自訴案子,公訴案子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一般社會損害性較大,自訴案子則由被害人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社會損害性較小。
《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則的自訴案子的規模包含:(一)告知才處理的案子;(二)被害人有依據證明的細微刑事案子;(三)被害人有依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財產權力的行為應當依法追查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許人民檢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進一步清晰了自訴案子的規模,其中便包含細微的成心傷害案。
劇中田景野將李博打傷,從李博的傷勢來看,並不算嚴峻,因而田景野所涉嫌的刑事案子為細微的成心傷害案,歸於自訴案子。一起,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則,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能夠同被告人自行寬和或許撤回自訴。因而,劇中李博能夠就此次案子與田景野自行寬和,兩人簽寬和書且李博不再申述田景野均符合法令規則。
2月1日即上映的《奇觀·笨小孩》憑借好的口碑,在票房上長線發力,實現了歸於自己的「奇觀」。該片敘述了20歲的景浩(易烊千璽飾)在母親逝世後,與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妹妹相依為命。為了湊齊高昂的手術費,景浩面臨日子的重錘,與命運的狂風暴雨盡力抗爭,終究創造奇觀的故事。感人的故事不免讓觀眾發生共鳴,淚灑影院。那麽,在被「奇觀」故事所感動的一起,還有這些法令知識點也值得了解哦!
劇情:景浩母親逝世,當時還未成年的景浩和妹妹相依為命,景浩的父親能夠就這樣對兩個孩子不管不顧嗎?
解讀:我國《憲法》中清晰規則了爸爸媽媽對未成年子女負有與生俱來的撫育教育責任。別的,《刑法》所規則的「遺棄罪」是指關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許其他沒有獨立日子能力的人,負有撫育責任而回絕撫育,情節惡劣的行為。
影片中景浩母親逝世的時分,景浩和妹妹尚未成年,歸於沒有獨立日子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景浩的父親對景浩和妹妹負有法令上的撫育責任,如果對景浩和妹妹回絕撫育,不管不顧,那麽不僅違背了憲法準則,情節惡劣的話還涉嫌構成遺棄罪,或許被追查刑事法令責任。
劇情:為了給妹妹治病,景浩必須在一年半之內籌措幾十萬元手術費。同鄉老友給他介紹了一批國外退貨的瑕疵手機,只需通過創新,便能賺夠手術費,他決議奮力一搏。那麽,私自做創新機合法嗎?
解讀:手機作為現代通訊工具,在咱們日常日子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關於創新手機,咱們也並不生疏。那麽影片中私自做創新機的行為是否合法呢?這需求結合創新的具體景象來剖析。
常見的創新包含兩種景象,一是對外觀有所損耗的二手手機從頭打磨上色,並未替換中心零部件,或僅替換單個已損耗的非中心零部件;二是替換手機的中心零部件後保存原廠商標,或對手機零部件進行重組後從頭包裝,貼上原廠商標。
關於第一種景象的創新,其意圖在於延長手機的使用壽命,手機質量沒有發生改變,因而並未侵略註冊商標專用權;關於第二種景象的創新,創新後的手機與原手機相比已非同一產品,本質上相當於從頭製作,若投入市場,會形成顧客對創新機與正品手機發生混雜。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則,此種創新行為侵略了註冊商標專用權,若情節嚴峻,還會涉嫌構成《刑法》中規則的冒充註冊商標罪,若進一步將此種創新機投入市場銷售,銷售金額到達較大標準,則涉嫌構成《刑法》中規則的銷售冒充註冊商標的產品罪。
劇情:景浩和商鋪老板簽約後,沒想到創新機卻成了國家沖擊的對象,老板表明和景浩的約好只是「意向書」。對此,老板能夠直接毀約嗎?
解讀:影片的背景處於國家工商總局大力沖擊創新機的時期,在這樣的情況下,依據相關法令規則,景浩與商鋪老板就創新機產業的協作達成合意的行為,有或許會因為違背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則而歸於無效的民事法令行為,無效的民事法令行為自始沒有法令約束力,因而違約與否也就無從談起。
假使拋開以上因素,假設景浩與商鋪老板約好的是其他正當協作項目,那麽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則,當事人締結合同的方式包含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因而,除非法令清晰對合同的締結方式予以約束,不然當事人締結合同並非一定要采用書面方式,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等都受到法令保護。如此而言,不管兩邊采用了書面合同的方式,仍是口頭協議的方式,均發生法令效力,商鋪老板直接毀約的行為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提示我們,實踐傍邊口頭協議所面臨的風險較高,在發生膠葛時常常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所以在締結合一起盡量采用書面的方式,或許在達成口頭協議時留意留存依據,以防止不必要的膠葛。
劇情:景浩雇傭的職工張超遲到曠工,景浩扣其薪酬100元,合理嗎?
解讀:嚴厲來講,罰款歸於行政處罰的一種,企業關於職工沒有罰款的權限,一般而言,只能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規模內施行。
不過,《薪酬支付暫行規則》中清晰規則了若因勞作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形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作合同的約好要求其補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補償,可從勞作者本人的薪酬中扣除。因而,在企業因職工個人的原因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企業能夠挑選從職工薪酬中扣除相應的金額,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越勞作者當月薪酬的20%。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合同法》也提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樹立和完善勞作規章製度,保障勞作者享有勞作權力、實行勞作責任,而且應當將直接涉及勞作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議公示,或許告知勞作者。盡管企業不擁有對職工的罰款權,但為了實現兩邊權力責任的相等,如職工存在肆意遲到早退等違背勞作紀律的行為,企業出於保護本身合法權益的意圖,能夠在規章製度或勞作合同中約好對職工進行合理的考勤扣款,並將規章製度公示或告知職工。
影片中若景浩未與張超在勞作合同中約好遲到扣款事宜,也未擬定包含相關內容的勞作規章製度,或未將規章製度有用告知職工,那麽扣除張超100元薪酬就是不合理的。
劇情:煉金團夥找到景浩想要收購手機,景浩表明這是違法的。該行為或許違背了什麽法令?
解讀:煉金團夥私自煉金的行為或許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則:申請經營(包含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則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機關檢查同意,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掛號發給經營執照後,始得經營。因而,若煉金團夥未按照規則通過審批且獲得相應經營執照,那麽其行為便不合法。
此外,廢舊手機盡管含有黃金成分,但還含有汞、砷、鉻等有毒化學物質,若私自用手機來煉金,缺乏專業的汙染處理設備,簡單發生有毒有害的風險化工品、化工廢水、有毒氣體等,形成嚴峻的環境汙染,或許構成《刑法》中規則的汙染環境罪。